标题: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二、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使用的监管,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优化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企业和群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企业和群众对电子政务平台的满意度和使用体验。
四、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行为的监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政策。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处理。
五、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共同推动电子政务平台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旨在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的不合理负担,提高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效能和公众满意度。希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