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钉钉打卡虚拟定位是否违法,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如果销售的虚拟定位软件是为了规避公司的实地考勤制度,如通过虚假的定位信息来达到“打卡”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管理规定的破坏。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为了确保员工到岗情况的真实性,可能会要求员工使用真实定位进行打卡,以避免出现替打卡或虚假打卡的情况。因此,如果销售的虚拟定位软件能够替代真实的定位打卡,就可能被认定为一种规避公司规定的作弊手段。
综上所述,如果销售的虚拟定位软件被用于规避公司管理规定,即替代真实的定位打卡,那么这种行为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