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查看电子合同的真假,但是否能查看电子合同的真伪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存在的,那么这些合同也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
然而,在实践中,电子合同的真伪问题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数据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电子数据的制作、存储、传输所依据的技术信息,以及证据形成过程中原始载体情况等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的证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当能够识别或者再现为原件或复制件;电子数据的原件为外接设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其格式和关联性由电子数据的“自然人最终用户”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因此,在电子合同的真伪问题上,律师确实有权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有权查看电子合同的真假,但这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电子合同的真伪问题也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