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授权或未得到相关机构批准,擅自使用、修改、删除、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其他形式的操作,从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认定此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这包括未经授权或未得到相关机构批准,擅自使用、修改、删除、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其他形式的操作。
2. 行为人必须影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操作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数据,或者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则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行为人必须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仍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使其行为导致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异常,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即行为人的非法操作必须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异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实际效果,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综上所述,认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