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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

   2025-03-31 11
导读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安全。

2.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 犯罪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有下列三种行为:(1)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以非法的方式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对于已授权的,但违反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以非法的方式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3)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完整性、可用性或保密性的非法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

6. 犯罪结果:本罪的结果表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7. 犯罪动机:本罪的动机可能是为了非法占有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敏感信息,也可能是为了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8. 犯罪前科:如果行为人在之前已有过多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则不再适用本罪的规定。

9. 犯罪后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对象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非法手段侵入;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方式多样,可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可用性或保密性;犯罪结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动机可能为非法占有信息,也可能为其他非法活动;行为人可能有前科,但不再适用本罪的规定;犯罪后行为人可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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