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中断,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于犯有该罪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破坏的程度:如果破坏行为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那么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反之,如果破坏程度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破坏的方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通过植入恶意软件、篡改系统设置、删除重要数据等方式。不同的破坏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破坏方式来判断后果严重程度。
3. 破坏的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也是判断后果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如果破坏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报复、敲诈勒索等,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认定为严重后果。反之,如果破坏行为只是为了个人娱乐或好奇心,没有实际危害,那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 破坏的结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权益等,也会影响后果严重程度的判断。如果破坏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秩序混乱或他人权益受损,那么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总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破坏的程度、破坏的方式、破坏的目的以及破坏的结果等。只有当破坏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