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判决书
案件号:(2023)沪0104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化名)
一、案件事实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张三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自202X年X月起,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通过远程控制软件非法控制了某网络公司的服务器,并擅自修改数据,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具体操作包括:
1. 张三利用其编写的后门程序控制了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器,获取服务器控制权。
2. 张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进行篡改,导致公司重要信息泄露。
3. 张三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对该公司的业务系统进行了多次非法入侵和破坏。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裁判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张三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部分退赃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
四、量刑理由
1. 主观恶性程度:被告人张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仍然选择实施,表明其有较强的主观恶性。
2. 犯罪手段:被告人张三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通过远程控制软件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段较为隐蔽,但依然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 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仅影响了被侵害单位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 认罪态度:被告人张三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体现了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5. 退赃情况: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赃,有助于挽回损失,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三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以及其所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