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通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具体来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280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280元可以填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280元填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附表二(其他发票适用)。
总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280元应当填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附表一或附表二。具体选择哪种附表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