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新办法是指针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软件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软件企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或系统研发业务、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文化创意服务以及为上述业务提供软件支持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降低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实施这些优惠政策,可以有效激发软件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提升我国在全球软件产业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