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对外提供数据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原则
为了规范税务系统对外提供数据的行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对外提供数据的全过程,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等各个环节。
三、数据管理责任
1. 税务系统内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 税务系统外部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提供方”)负责提供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数据提供程序
1. 用户提供方应当按照税务系统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数据。
2. 税务系统应当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要求。
3. 税务系统应当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税务系统应当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数据使用权限
1. 税务系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数据的使用权限。
2. 税务系统应当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滥用或非法使用。
3. 税务系统应当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六、数据安全管理
1. 税务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2. 税务系统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数据安全隐患。
3. 税务系统应当对数据安全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七、数据审计与监督
1. 税务系统应当定期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数据管理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 税务系统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