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律第11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软件是由个人或单位独立完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那么这个软件的著作权就归该个人或单位所有。
然而,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若委托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开发的,则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由接受委托的一方享有和行使。这意味着,在委托开发的软件中,如果软件的开发工作是由受托方完成的,并且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将归受托方所有。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若软件是委托开发的,且著作权归属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则默认为委托方享有著作权。这进一步强调了在委托开发软件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如果软件开发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如果软件开发者是自然人,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地域、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