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支出是否可以计入数据资产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规定,如果一项资产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潜在流入,则该资产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评估这些潜在的收入流时,需要将相关成本和费用从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扣除。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一项合同是企业已收取保费但尚未履行的,则该合同不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中扣除。
因此,对于软件开发支出是否可以计入数据资产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软件开发支出是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潜在流入,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那么可以将其计入数据资产。但是,如果软件开发支出尚未履行或尚未收到相应的收入,那么不能将其计入数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