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当采用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法。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内容应当以可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当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认证、可靠的电子档案等方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具有可靠性,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已经达成并被接受。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表示接受;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与纸质合同相同,即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包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采用可靠方式签订,以及在符合一定条件后生效。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