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活动,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化建设活动。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安全、高效、实用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
(二)网络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三)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四)信息安全的管理与保障;
(五)信息化服务的提供与管理。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部署;
(三)符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
(四)符合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符合信息化建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对信息化建设的效果进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