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对于软件生产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等用途。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这些政策也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软件生产企业,其他类型的软件企业可以参照适用。此外,企业在享受退税政策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