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的罪名在刑法中主要指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
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主体要求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处理活动。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删除或者修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主体要求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3. 侵犯著作权罪:
- 主体要求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行为。
-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可能会因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此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涉罪的标准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此,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