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规,旨在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活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该条例于1994年2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投入使用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
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即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具体来说,国家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公民个人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措施,包括密码保护、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安全监测、数据加密等。这些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敏感信息。
总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