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旨在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如果故意或过失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损坏,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该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该条例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密义务:
-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分存,实行专库保存;
- 对存储、处理、传输和销毁涉密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 对涉密信息载体实行专人保管;
- 对在涉密信息系统与非涉密系统间交换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
2. 对于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而造成损害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4.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于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该条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非法侵入、破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